Page 11 - 2018節稅秘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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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費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

                  令,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
                  團體的捐贈,及依法成立、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,

                  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% 為限。但有關國防、勞軍的捐贈、對政

                  府的捐獻,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、古蹟

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,不受金額限制,須附收據正本
                  供核。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,應檢附:A. 受贈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開具

                  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。B.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,

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特別說明的是,對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,俗稱「政治獻

                  金」,也可以按下列規定申報扣除:


                   ●   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,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
                    萬元,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

                    除總額,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 20%,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。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
                    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、收據格式不符者、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,不予認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●       對政黨的捐贈,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105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

                    未達 1%者 ( 民主進步黨、中國國民黨、親民黨、時代力量、新黨、
                    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、台灣團結聯盟、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

                    候選人得票率達 1% )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,不予認定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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