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 - 2018節稅秘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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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、所有權人、房屋所有權
取得日、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,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,
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。
以「修繕貸款」或「消費性貸款」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,惟
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,如所有權狀、建築
物登記簿謄本等,仍可列報。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,僅得就原
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,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
件,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、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
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 ( 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 ) 等影本供核。
房屋租金支出
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
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所支付的租金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
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。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並應檢
附:1.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( 如:出租
人簽收的收據、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)。2. 納稅義務
人、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
的證明,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
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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