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 - 2018節稅秘笈
P. 13

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、所有權人、房屋所有權

                  取得日、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,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,

                  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「修繕貸款」或「消費性貸款」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,惟

                  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,如所有權狀、建築

                  物登記簿謄本等,仍可列報。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,僅得就原

                  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,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
                  件,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、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

                  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 ( 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 ) 等影本供核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房屋租金支出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
                  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所支付的租金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

                  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。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並應檢

                  附:1.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( 如:出租

                  人簽收的收據、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)。2. 納稅義務
                  人、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

                  的證明,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

                  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   8   9   10   11   12   13   14   15   16   17   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