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2018節稅秘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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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稅節稅有撇步

      節稅秘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您是有收入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要記得於每年 5 月申報綜

                  合所得稅,特別提醒要報稅的您,稅法有規定,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您
                  的稅負,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。申報一般扣除額有兩種方式

                  可以選擇 ( 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申報 ),一種是採用標準扣除額,就是
                  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而照稅法規定的金額扣除,以 106 年度為例,可扣除金
                  額,單身者是 9 萬元,夫妻合併申報者的是 18 萬元。另外一種就是用列舉

                  方式,如果您於所得年度中有捐贈、人身保險費、醫藥及生育費、災害損失、
                  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以及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項支出,且合計的總金額大於
                  前面所說的標準扣除額時,就可以選用申報列舉扣除額,較為省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(註: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,每人每年 88,000 元;年滿 70 歲的本人、

                  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,每人每年 132,000 元。)



                 符合條件




                  保險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您本人、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(包括人壽保險、

                  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)的保險費(含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
                  軍公教保險、學生平安保險、農民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),於申報扣

                  除當年繳納者,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,每一被保險人每年

                  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,000 元為限,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24,000 元
                  者,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,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可計算申報扣除的項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應檢附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,由機關團體
                   ●
                    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 ( 員工負擔部分),應檢附服務單位

                    填發之證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●       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費,不得申報扣除。(不同一申報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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