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(113)年全期使用牌照稅課稅所屬期間,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本(113)年上期使用牌照稅課稅所屬期間,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。
三、繳款書各項記載如有不明瞭之處或對課稅內容有疑義,請即向本處查明。
四、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,應即申請補發,並如期繳納。
五、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,在滯納期滿後使用(含停放)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將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。
臺北市政府ISSO整合平台驗證 |
回首頁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