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稅捐稽徵處

個資條款說明

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於您進行本處線上稅單補印前,向您告知下列事項,請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稅務行政、客戶管理與服務(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)、廉政行政、其他財政服務。
二、蒐集之類別: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訊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 期間: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(包含臺澎金馬地區)。
(三) 對象: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。
(四) 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三條規定,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 得向本處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二)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,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,使其保持正確、最新及完整。
(三) 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須者,本處得拒絕之。
五、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。
請詳閱本處網站隱私權政策
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一、本(112)年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,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。

二、繳款書各項記載如有不明瞭之處或對課稅內容有疑義,請即向本處查明。

三、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,應即申請補發,並如期繳納。

以健保卡認證

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認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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