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稅捐稽徵處

意見調查



個資條款說明

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於您填寫本處各類信箱或使用各類查詢功能前,向您告知下列事項,請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稅務行政、客戶管理與服務(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)、廉政行政、其他財政服務。
二、蒐集之類別: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連絡方式等資訊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 期間: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(包含臺澎金馬地區)。
(三) 對象: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。
(四) 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三條規定,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 得向本處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二)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,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,使其保持正確、最新及完整。
(三) 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須者,本處得拒絕之。
五、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。
請詳閱本處網站隱私權政策
      

一、本(112)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,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。

二、姓名、地址、稅額計算有錯誤或繳款書各項記載如有不明瞭之處,請即向本機關查明更正。

三、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,應即申請補發,並如期繳納。

四、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,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變更。

五、納稅義務人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,請洽承辦人員詢問。

以健保卡認證

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認證

本功能將連結至「我的e政府」進行身分驗證
隱私權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