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資條款說明

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於您填寫本處各類信箱前,向您告知下列事項,請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稅務行政、客戶管理與服務(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)、廉政行政、其他財政服務。
二、蒐集之類別: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連絡方式等資訊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 期間: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(包含臺澎金馬地區)。
(三) 對象: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。
(四) 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三條規定,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 得向本處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二)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,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,使其保持正確、最新及完整。
(三) 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須者,本處得拒絕之。
五、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。
請詳閱本處網站隱私權政策
  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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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具體事證是否同意提示予被檢舉人認證:
同意 不同意
無具體事證
依財政部頒訂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」第13點規定,檢舉人應提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,如有欠缺者,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,逾期未提供者,稽徵機關即行簽報不受理。